陕西国安楼宇设备有限公司

**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民特28号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陕西国安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二环南路西段154号易和蓝钻13幢1单元11002室。
法定代表人刘利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女,198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
申请人陕西国安楼宇设备有限公司因不服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雁劳仲案字[2016]591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该仲裁裁决之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期间,陕西国安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实际履行为由,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陕西国安楼宇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陕西国安楼宇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要求撤销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雁劳仲案字[2016]591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陕西国安楼宇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罗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