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191执170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信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时兴文,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蓝鲨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合肥蓝鲨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要求其履行债务,现申请执行人安徽信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合肥蓝鲨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它财产线索,本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合肥蓝鲨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皖0191民初194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合肥蓝鲨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安徽信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峻
审判员*刚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石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