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204民初378号
原告:***,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新鹏,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信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开发区外环南路与人民南路交叉口中豪国际商业博览城5#楼0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395804491C。
法定代表人:时兴文,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安徽信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附:(2019)皖1204民初378号民事裁定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