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电鑫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国电鑫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镇江市高能电器设备厂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2民初1722号
申请人:镇江市高能电器设备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141447850J,住所地扬中市新坝镇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恒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龙,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国电鑫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071705550X,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E821。
法定代表人:范凯,总经理。
申请人镇江市高能电器设备厂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国电鑫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国电鑫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资产15万元进行保全,申请人镇江市高能电器设备厂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国电鑫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玲玲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