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1民初6161号
原告:北京宝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团结路19号院D2楼4层402室。
法定代表人:周国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翠卓,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国电鑫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E821。
法定代表人:范凯。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宝上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被告北京国电鑫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人民调解员隗敬华调解,原告北京宝上科技有限公司以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宝上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宝上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贾小翠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苏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