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电鑫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国电鑫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民初18487号
原告:北京国电鑫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E821。
法定代表人:刘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祺,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源,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北排京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河北镇河南村村民委员会东500米
法定代表人:张利军。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国电鑫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北排京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经人民调解员于洪斌进行调解,原告北京国电鑫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国电鑫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国电鑫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国电鑫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肖金良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达 媛
书 记 员 吴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