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5704号
申请人:北京***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昊天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郭建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雯,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国电鑫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E821。
法定代表人:刘明。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北京***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国电鑫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房山支行账户存款343748元,申请人以其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房山支行账户存款103200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国电鑫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房山支行账户(账号110010161000********)存款343748元;
冻结申请人北京***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房山支行账户存款1032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保新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