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宇松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安徽信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宇松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225民初4713号
原告:安徽信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陡沟镇通江大道与汤**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宇松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元山行政村陶屋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信诚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宇松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原告安徽信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信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信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32元,减半收取计1216元,由原告安徽信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汪莲
书记员*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