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7民初6639号之一
申请人:广西嘉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南武二级公路东面龙腾砖厂取土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94337894P。
法定代表人:李国明,董事长。
被申请人:广西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31号航洋国际城B座19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953729499。
法定代表人:陈小勇,执行董事。
申请人广西嘉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作出(2019)桂0107民初6639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49256.96元的财产,现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西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9256.96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 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金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