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7民初6639号
原告:广西嘉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南武二级公路东面龙腾砖厂取土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94337894P。
法定代表人:李国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昭霖,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玉兰路2号林业新村一区6-1号。
法定代表人:陈小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嘉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嘉信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3元(原告广西嘉信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西嘉信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朱建彩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林建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