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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481民初453号
原告:广西卓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凭祥镇竹山村那堪屯经联社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810617475115。
法定代表人:陆贤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业钦,广西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1号楼二十四层24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953729499。
法定代表人:陈小勇。
原告广西卓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润公司)与被告广西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卓润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卓润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以双方纠纷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卓润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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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西卓润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490元,由广西卓润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卫国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兰 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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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