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天拓扑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擎静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北京航天拓扑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73民终29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擎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兴谷A区6号-187。

法定代表人:商丹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杰,陕西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北京航天拓扑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南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孙明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勇,男,197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北京航天拓扑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新平,北京市天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 商擎,女,1968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杰,陕西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擎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擎静科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航天拓扑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航天拓扑公司)、原审被告商擎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360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航天拓扑公司在一审中诉称,1.请求解除航天拓扑公司与擎静科技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签订的《培训软件系统维护合同》;2.判令擎静科技公司、商擎向航天拓扑公司退还合同款人民币65万元;3.判令擎静科技公司、商擎向航天拓扑公司支付利息损失至实际还款之日(自2015年8月17日开始,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19年1月10日止利息为人民币105 486元,2015年8月17日是原告认为的合理返还期限);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擎静科技公司、商擎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7月6日,航天拓扑公司与美国规格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国规格公司)签订《关于北京航天拓扑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订购美国规格公司在线仿真系统/培训系统的合同》,合同价款为794 990美元。2016年7月13日,航天拓扑公司与美国规格公司又签订《关于北京航天拓扑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订购美国规格公司天然气离线管网模拟软件的合同》,合同价款为109 075美元,商擎系美国规格公司中国地区总经理,上述合同的联系、协商、签订系由其促进完成。为完成对美国规格公司的付款义务,商擎要求航天拓扑公司将一部分款项支付至擎静科技公司名下,再由商擎向美国规格公司支付合同款项。为此,在商擎的要求之下,航天拓扑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与擎静科技公司签订了《培训软件系统维护合同》,合同总金额为65万元,7月17日航天拓扑公司向擎静科技公司支付了该笔款项。因此,航天拓扑公司与擎静科技公司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合同关系,擎静科技公司也并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商擎、擎静科技公司收到航天拓扑公司支付的合同款项后,并未向美国规格公司转付该款项,为此航天拓扑公司多次找商擎协商,要求退还该款。2018年8月7日航天拓扑公司工作人员赴西安与商擎沟通、协商,为此航天拓扑公司与商擎签署了《会谈纪要》,在该会谈纪要中明确说明了航天拓扑公司与擎静科技公司签署合同的真正原因,以及商擎承诺于2018年10月8日前向航天拓扑公司退还款项。该期限届满,商擎、擎静科技公司依然未退还该款项。航天拓扑公司的合同目的就是为了完成向美国规格公司付款的义务,擎静科技公司收到款项之后,并没有向美国规格公司付款,导致航天拓扑公司需要向美国规格公司重新支付,擎静科技公司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而要求解除合同。故航天拓扑公司诉至法院。

商擎在一审中辩称,航天拓扑公司所述与事实不符,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驳回。具体理由如下:1. 航天拓扑公司是美国公司美国规格公司委托在中国处理上述事宜的人,与美国公司签订的合同支付款项需具备外汇权限,航天拓扑公司可以直接向美国规格公司支付。2.商擎无权代表美国公司收取任何款项,也无权要求航天拓扑公司向谁支付款项。3.商擎无权要求擎静科技公司与航天拓扑公司签订合同。4. 航天拓扑公司与擎静科技公司签订的合同已经实际履行。5. 航天拓扑公司与美国规格公司签订的是购买一个系统软件的买卖合同,这个软件属于一个模块式的软件。比如说像浙江天然气或者北京天然气公司需要这个软件,就委托航天拓扑公司向美国规格公司购买,然后航天拓扑公司再委托第三方公司对软件进行安装维护以及升级优化服务。故航天拓扑公司的陈述与事实不符,依法应驳回。

擎静科技公司在一审中辩称,1. 航天拓扑公司与擎静科技公司之间签订的服务合同有多份,不止本案的这一份,最后一份签订时间是2017年12月22日,双方是长期合作关系。2015年签订这份合同主要的工作是擎静科技公司按照航天拓扑公司的要求向北京油气中心及北京燃气集团提供模拟软件的安装以及升级维护。2. 航天拓扑公司向美国规格公司支付货款需要以美元为计量单位,擎静科技公司不具有外汇权限,不能直接向美国规格公司支付款项。擎静科技公司收到的款项就是履行软件的维护费用。3. 航天拓扑公司起诉称没有付款的合同是2013年6月份与美国规格公司签订的合同,而本案中与擎静科技公司签订的合同时间是2015年7月,相差两年。第二份合同是2016年7月13号。航天拓扑公司陈述代付款的事实不符合常理和交易习惯,而且航天拓扑公司与擎静科技公司签订的合同、航天拓扑公司与美国规格公司签订的合同,分别属于购买软件的买卖合同和服务合同,性质完全不一样。4.商擎无权代表擎静科技公司作出任何承诺,也无权处分擎静科技公司的任何财产。5.不同意解除涉案合同。从2015年签订合同到2017年签订最后一份合同,航天拓扑公司从未向擎静科技公司主张过解除合同,也从来没有要求返还款项,直到诉讼擎静科技公司才知道航天拓扑公司要求解除和返还。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9年1月1日,美国规格公司向航天拓扑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航天拓扑公司作为美国规格公司的国内商务代理,处理美国规格公司在中国商务事宜。

2014年11月4日,油气中心与美国规格公司、航天拓扑公司签订《西三线东段在线仿真系统维护技术服务合同》,合同中约定服务内容为:由美国规格公司按照技术规格书要求完成西三线东段的在线仿真建设调试工作,服务期合同签订之日开始至2016年12月20日(或以管道建设实际数据点进入中间数据库后一个月)止,油气中心在北京油气调控中心验收项目成果,油气中心在工程中间阶段组织中间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在所有站场数据进入中间数据库一个月后组织最终验收,验收采用专家评审方式。油气中心验收后出具项目最终验收报告,作为验收结果的书面材料。服务项目的保证期为软件系统2年,自项目通过最终验收之日起计算。因美国规格公司无签订人民币合同的资质,特委托航天拓扑公司代理美国规格公司签订合同。油气中心按照合同约定以人民币支付合同款至航天拓扑公司,由航天拓扑公司以外币支付合同款至美国规格公司。本项目合同总价款为140 000元人民币。美国规格公司在其服务范围内与其他服务方之间的工作关系,由美国规格公司自行负责处理。此外,合同中对于美国规格公司的软件维护、更新义务做了详细约定。该合同落款处有航天拓扑公司、油气中心的代表签字和盖章,美国规格公司签字处由商擎签字。

2015年6月5日,油气中心与美国规格公司、航天拓扑公司签订《天然气在线仿真系统维护(2015年)技术服务合同》,合同中约定服务内容为:北京油气调控中心天然气在线管道模拟软件维护、软件更新及软件操作支持,服务期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油气中心在美国规格公司交付成果后,在双方协商的地点验收项目成果,验收采用评审的方式,油气中心验收后出具项目交付成果验收单,作为验收结果的书面材料。服务项目的保证期为一年,自项目通过最终验收之日起计算。因美国规格公司无签订人民币合同的资质,特委托航天拓扑公司代理美国规格公司签订合同。油气中心按照合同约定以人民币支付合同款至航天拓扑公司,由航天拓扑公司以外币支付合同款至美国规格公司。本项目合同总价款为300 000元人民币。美国规格公司在其服务范围内与其他服务方之间的工作关系,由美国规格公司自行负责处理。此外,合同中对于美国规格公司的软件维护、更新义务做了详细约定。该合同落款处有航天拓扑公司、油气中心的代表签字和盖章,美国规格公司签字处由商擎签字。

2015年7月15日,航天拓扑公司与擎静科技公司签订《培训软件系统维护合同》,合同约定内容如下: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航天拓扑公司委托擎静科技公司进行管网离线模拟软件系统的设计、安装、调试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双方申明,双方都已理解并认可了本合同的所有内容,双方同意承担各自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忠实地履行本合同。第一条服务描述
服务描述包括:擎静科技公司在原告已建成的调度管理中心安装WinFlow、WinTran
管网离线模拟软件,负责所安装软件的界面、功能、接口等开发调试,最终实现现有调度中心的管网离线模拟软件功能的应用和升级。第二条服务内容包括WinFlow、WinTran 软件的安装,开发,调试和集成。以及功能应用、使用维护、故障排查方面的培训咨询。第三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 航天拓扑公司权利和义务:(1)航天拓扑公司在确认在服务范围内的系统出现问题需要维护时,应及时与擎静科技公司联系并说明问题情况,积极配合擎静科技公司维护人员使其尽快解决问题。(2)指定专门人员与擎静科技公司联络。(3)航天拓扑公司在擎静科技公司实施服务项目时给予相应的协助。(4)按本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用。2.擎静科技公司权利和义务:(1)保证调度管理中心管网离线模拟软件的正常运行,按合同规定为航天拓扑公司提供服务,并安排专门人员与航天拓扑公司联络。(2)航天拓扑公司需要大的改动,航天拓扑公司应同擎静科技公司另订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但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正常履行,也不作为变更本合同的依据。第四条合同价款与付款方式1. 付款方式:(1)本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650 000元,大写:陆拾伍万元整。(2)航天拓扑公司在签署本合同后2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擎静科技公司本合同所有款项。(3)费用明细WinFlow-02,1套,制造商为美国规格公司,WinTran-02,1套,制造商为美国规格公司,合计650 000元人民币。2.合同期限:壹年。……第七条终止合同2.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或者终止合同的履行。下列情况下本合同终止:(1)合同所有条款执行完毕,后续合同与本合同无直接联系时。(2)任何一方在履行中发现或者有证据表明对方已经、正在或将要违约,可以中止履行本合同,但应及时通知对方。第八条违约责任2.擎静科技公司不能够按照合同的约定为航天拓扑公司提供服务,航天拓扑公司有权拒付相应的费用,并要求擎静科技公司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第十条合同生效及其它1.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暨签订之日起生效。

2015年7月16日,擎静科技公司向航天拓扑公司开具发票,金额为65万元,项目名称为技术服务费。7月17日,航天拓扑公司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擎静科技公司支付款项65万元,摘要为合同款。

2018年8月7日,王向勇、刘涛和商擎当面进行了沟通,沟通过程中商擎提到:“我有没有这么大的能力短短的10天之内能够拿到160万元,是个非常大的问号,你同意吗。如果你说商静我给你2个月的,行,我敢给你打这个保票。因为我就知道你们一定要拿到160万,我会有我自己的办法和方法,我去琢磨。”同日,航天拓扑公司方人员刘涛、王向勇与商静签订《会谈纪要》一份,内容如下:时间:2018年8月7日,地点:西安,参会人员:航天拓扑公司副总经理刘涛、副总工程师王向勇、美国规格公司中国地区总经理商静,内容和共识如下:1.商静女士代表美国规格公司与原告洽谈相关合作,包括项目进展和付款计划。2.我公司在商静女士要求下于2015年7月15日与擎静科技公司签署了金额为650 000元(陆拾伍万元整)的合同,于2017年3月10日与厦门时代银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署了金额为584 000元(伍拾捌万肆仟元整)的合同,于2017年6月22日与厦门时代银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署了金额为600 000元(陆拾万元整)的合同。这三笔钱,实则是有268 072.7美元(按付款时的汇率支付人民币/美元)是给美国规格公司的付款。我公司应商静女士要求及合同约定将钱已经支付了擎静科技公司及厦门时代银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但目前美国规格公司没有收到这部分付款。3. 商静女士承诺:最迟不超过两个月(即2018年10月8日之前),将应付给美国规格公司的183.4万元人民币返还航天拓扑公司,以便将这部分款项支付给美国规格公司。航天拓扑公司提交的名片及企业信息查询结果打印件显示,商静为规格工程公司中国地区总经理,美国规格公司现办事处营业执照处于吊销状态,法定代表人为商擎。商擎认可其即为商静。

2018年10月,航天拓扑公司向尾号为0114的案外人账户购汇转账,金额分别为109 075美元和158 998美元,航天拓扑公司陈述收款方为美国规格公司。

法院调取的专项会议纪要和西三线东段在线仿真项目验收会议纪要显示,美国规格公司的人员为商静,在西三线东段在线仿真项目验收会议纪要中有航天拓扑公司人员李仲豪签字。

一审法院认为,2015年7月15日,航天拓扑公司与擎静科技公司签订《培训软件系统维护合同》,双方均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第十条约定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暨签订之日起生效,故该合同已经生效。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培训软件系统维护合同》应当确认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虽然航天拓扑公司主张该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提交了与商擎的谈话录音、会议纪要,但结合全案证据,除会议纪要中提及该合同和擎静科技公司外,并无证据表明商擎有权代表擎静科技公司作出任何意思表示或者与擎静科技公司存在实际控制等关联,此种情况下,商擎所做陈述并不当然对擎静科技公司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法院对航天拓扑公司的该项意见不予采纳。

对于航天拓扑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培训软件系统维护合同》,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本案中,航天拓扑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已经于2015年7月17日向擎静科技公司交付65万元,至此,航天拓扑公司的款项支付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擎静科技公司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WinFlow、WinTran 软件的安装、开发、调试和集成,以及功能应用、使用维护、故障排查方面的合同义务。双方约定合同期限为一年,截至庭审之日,擎静科技公司仍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航天拓扑公司以擎静科技公司违约、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请求解除合同,其主张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至于合同解除时间,法院认为,航天拓扑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此前向擎静科技公司发出过解除通知,故法院以本案起诉书送达擎静科技公司时间(2019年4月22日)为合同解除时间。虽然庭审中擎静科技公司称本案合同金额65万元对应的履行义务为《西三线东段在线仿真系统维护技术服务合同》、《天然气在线仿真系统维护技术服务合同》中的航天拓扑公司义务,但法院认为:第一、在该两份合同的约定中,航天拓扑公司仅系美国规格公司委托代为收款的丙方,并无其他合同义务,且法院调取的会议纪要中并不能体现上述合同义务的履行主体为擎静科技公司。第二、本合同金额为65万元,而《西三线东段在线仿真系统维护技术服务合同》、《天然气在线仿真系统维护技术服务合同》合同金额分别为14万元、30万元;《培训软件系统维护合同》合同签订时间亦晚于《西三线东段在线仿真系统维护技术服务合同》、《天然气在线仿真系统维护技术服务合同》的签订时间达半年之久,擎静科技公司的陈述明显不符合常理。第三、商擎本人在庭审中陈述《西三线东段在线仿真系统维护技术服务合同》、《天然气在线仿真系统维护技术服务合同》两份合同美国规格公司的义务系由商擎“带着团队负责国内的工程”,其负责技术设施落地。综合以上因素,法院认为,擎静科技公司所称其代航天拓扑公司履行《西三线东段在线仿真系统维护技术服务合同》、《天然气在线仿真系统维护技术服务合同》两份合同的义务,该项抗辩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擎静科技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收到航天拓扑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通知,结合涉案合同金额,法院确认擎静科技公司至迟应于答辩期届满之日(2019年5月7日)前向航天拓扑公司返还合同款项65万元,否则还应当以65万元为基数,向航天拓扑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因航天拓扑公司所主张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已于2019年8月20日起取消,故对利息计算标准,法院调整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对于航天拓扑公司主张的超出法院认定范围的延期付款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商擎的法律责任,法院认为,2018年8月7日商擎在与航天拓扑公司方人员的谈话内容和其签署的会谈纪要中表明,其对于涉及擎静科技公司合同部分的款项同意偿还,因此,法院确认商擎自愿加入了擎静科技公司的债务偿还中,属于债务的加入,其亦应当按照所承诺的义务进行履行,即向航天拓扑公司偿还65万元及相应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于商擎应当支付的利息标准,法院认为,虽然其自行承诺于2018年10月8日前将该部分款项予以归还,但因债务加入系并存式债务承担,债务具有同一性,商擎所做债务加入以擎静科技公司的债务为基础,故商擎亦应当与擎静科技公司在法院认定的上述范围内承担利息,对于航天拓扑公司主张的超出法院认定范围的延期付款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一、北京航天拓扑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擎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签订的《培训软件系统维护合同》于2019年4月22日解除;二、北京擎静科技有限公司、商擎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北京航天拓扑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款项650000元;三、北京擎静科技有限公司、商擎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北京航天拓扑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利息损失(以6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驳回北京航天拓扑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擎静科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航天拓扑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由航天拓扑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理由:一、一审法院判决解除航天拓扑公司与擎静科技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签订的《培训软件系统维护合同》与事实不符,无法律依据;二、一审法院判决擎静科技公司支付航天拓扑公司款项65万元及利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航天拓扑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商擎意见同擎静科技公司意见一致。

本院二审期间,擎静科技公司提交了其与航天拓扑公司2014年的合同,航天拓扑公司、商擎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二审期间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航天拓扑公司与擎静科技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签订的《培训软件系统维护合同》是否应当解除及返还合同支付的款项。

2015年7月15日,航天拓扑公司与擎静科技公司签订《培训软件系统维护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对于航天拓扑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培训软件系统维护合同》的问题。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本案中,航天拓扑公司已依《培训软件系统维护合同》履行完毕款项支付义务,擎静科技公司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WinFlow、WinTran 软件的安装、开发、调试和集成,以及功能应用、使用维护、故障排查方面的合同义务,但擎静科技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据此,一审法院认定航天拓扑公司可以以擎静科技公司违约、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请求解除合同,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虽擎静科技公司称本案合同金额65万元对应的履行义务为《西三线东段在线仿真系统维护技术服务合同》、《天然气在线仿真系统维护技术服务合同》中的航天拓扑公司义务,但在该两份合同的约定中,航天拓扑公司仅系美国规格公司委托代为收款的丙方,并无其他合同义务。商擎本人在庭审中陈述《西三线东段在线仿真系统维护技术服务合同》、《天然气在线仿真系统维护技术服务合同》两份合同美国规格公司的义务系由商擎“带着团队负责国内的工程”,其负责技术设施落地。综合在案证据,擎静科技公司所称其代航天拓扑公司履行《西三线东段在线仿真系统维护技术服务合同》、《天然气在线仿真系统维护技术服务合同》两份合同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合同解除后,一审法院结合涉案合同金额,确认擎静科技公司至迟应于答辩期届满之日(2019年5月7日)前向航天拓扑公司返还合同款项65万元,否则还应当以65万元为基数,向航天拓扑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并因航天拓扑公司所主张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已于2019年8月20日起取消,故对利息计算标准,调整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亦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另,关于擎静科技公司在二审中提交的2014年合同的问题。本院经审查认为,该合同擎静科技公司应当在一审中提交而其未提交,且该合同与本案的处理结果不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擎静科技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 300元,由北京擎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章坚强
审  判  员   何 暄
审  判  员   宋 堃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常 丹
书  记  员   张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