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7民初1409号
原告:**合,男,196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泰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银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高新南二路**华成都市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57507670N。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新兴支公司,住所,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新兴大厦********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677702549E。
负责人:***,经理。
原告**合与被告广西银翔工程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新兴支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合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和诉讼
2
**,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撤诉。
案件受理费3247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黄 丽 荣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