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银翔工程有限公司

**合与广西银翔工程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新兴支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7民初1409号 原告:**合,男,196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泰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银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高新南二路**华成都市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57507670N。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新兴支公司,住所,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新兴大厦********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677702549E。 负责人:***,经理。 原告**合与被告广西银翔工程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新兴支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合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和诉讼 2 **,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撤诉。 案件受理费3247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黄   丽   荣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