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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桂7102行初170号 原告**,女,198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诚讯***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9-1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负责人***,该局副处长级干部。 委托代理人雷水娟,广西冠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西银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高新区高新南二路5号华成都市广场A座13A层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西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广西吉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以广西银翔工程有限公司为第三人一案,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和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负责人***及委托代理人雷水娟,第三人广西银翔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2020年10月15日,原告**以已获得相应赔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25元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黄 敏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