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02民初2489号
原告:驻马店市大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胡庙乡大韦庄胡藏路大韦庄商砼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697301777Q。
法定代表人:李太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青,河南民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丰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尚集产业集聚区三水路与尚集街交汇处(博林企业公园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08228128XJ。
法定代表人:张晗,负责人。
被告:驻马店市大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经济技术产业集聚区办公楼703、7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698718240E。
法定代表人:史洪涛,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大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丰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大地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驻马店市大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驻马店市大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丽莉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张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