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执3753号
申请执行人:***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七里店街道办事处崔代张社区。
法定代表人:邹永涛。
被执行人:河南丰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许昌县尚集产业集聚区三水路与尚集街交汇处(博林企业公园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张晗。
本院在执行***博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南丰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豫1002民特412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丰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存款406606.6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志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