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003执2478号
申请执行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建安区将官池镇孙刘赵村。
法定代表人:韦昊奇。
被执行人:河南丰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尚集产业集聚区三水路与尚集街交汇处(博林企业公园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张晗。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21)豫1003民初268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丰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收入245389.24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