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02民初8953号
原告:河南恒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许湾乡(大广高速公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2668873514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本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丰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集产业集聚区三水路与尚集街交汇处(**企业公园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08228128X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恒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丰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恒固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口市河南恒固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恒固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4,781.1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恒固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