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友建设有限公司

市中区福鑫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山东德友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402民初6224号
原告:市中区福鑫建筑器材租赁站
经营者:**起,男,197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告:山东德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
被告: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喻振贤
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
市中区福鑫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山东德友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市中区**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市中区福鑫建筑器材租赁站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市中区福鑫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起诉。
审判员杭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