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403民初3365号
原告:枣庄联达轻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高新区兴仁街道办事处曲柏前村仁和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373577666X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山东长明阳律师事务所。
被告:山东德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光明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64849960U。
法定代表人:***。
原告枣庄联达轻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德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原告枣庄联达轻钢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枣庄联达轻钢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枣庄联达轻钢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280元,减半收取计13,640元、申请费5,000元,由枣庄联达轻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