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缘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恒缘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枣庄市良辰农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枣民五初字第17-1号
原告:山东恒缘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君山西路石化加油站东。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枣庄市良辰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永安乡永东村委南4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恒缘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枣庄市良辰农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恒缘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5年12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恒缘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准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回起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拟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恒缘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31元,减半收取21265.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265.5元,由原告山东恒缘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岳永军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吴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