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405执恢21号
申请人: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儿庄支行,住所地台儿庄区箭道***花园。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负责人。
被执行人:山***农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6197682-8。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永安乡东村。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负责人。
被执行人:山东恒缘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君山西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现,该单位负责人。
被执行人:枣庄市佳信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西昌北路齐村供电所对面。
法定代表人颛明,该单位负责人。
被执行人:***,女,1967年0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现,男,1961年0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山亭区。
被执行人:***,女,1959年0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山亭区。
被执行人:颛明,男,1969年0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女,1975年08月07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申请执行人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儿庄支行与被执行人山***农资有限公司、山东恒缘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枣庄市佳信油脂有限公司、***、***、**现、***、颛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405民初1288号。本院立案执行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的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的,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蔡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