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402民初1681号
原告:山东恒缘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君山西路石化加油站东。
法定代表人:**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金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海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0796537594。
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衡山路东侧46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恒缘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海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恒缘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恒缘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山东恒缘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