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缘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儿庄支行、山东朝洪农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405执107号
申请执行人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儿庄支行。住所地:枣庄市台儿庄区华兴路1256号。
代表人:于秀江,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朝洪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永安乡永东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恒缘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君山西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枣庄市佳信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西昌北路齐村供电所对面。
法定代表人:**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6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同上。
被执行人***,男,196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山亭区。
被执行人***,女,195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同上。
被执行人**,男,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女,197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儿庄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朝洪农资有限公司、山东恒缘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枣庄市佳信油脂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部分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8)鲁0405执107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