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速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505山东速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州腾达焦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05民初1505号
原告:山东速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木石镇鲁南高科技化工园区66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五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五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腾达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青山泉镇冶金产业集聚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住徐州市。
原告山东速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腾达焦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山东速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速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2元,由原告山东速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解梦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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