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20民初25897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蜀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杨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殷豪,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恒怡保温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园欢,上海赛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作出(2018)沪0120民初2589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诉讼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恒怡保温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089,596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审判员 张劲松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朱静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