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20民初25897号
申请人:上海蜀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杨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殷豪,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恒怡保温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园欢,上海赛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蜀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恒怡保温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089,596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上海恒怡保温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089,596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劲松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姜 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