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环总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环总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泰虹幕墙制作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2民初2896号之一
原告:上海环总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艳,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泰虹幕墙制作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上海环总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泰虹幕墙制作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环总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环总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均由原告上海环总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