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环总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环总实业有限公司、东营光伏太阳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502执125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上海环总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肖南路688号第一幢-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东营光伏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胜利工业园八号路南、十九号路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上海环总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光伏太阳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赔偿损失17226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和房产,但现不具备拍卖条件,本院未能查明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东营光伏太阳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丽
审判员***
审判员高敦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程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