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环总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环总实业有限公司、东营光伏太阳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502执125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上海环总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肖南路688号第一幢-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东营光伏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胜利工业园八号路南、十九号路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140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东营光伏太阳能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码为鲁E×××××的别克牌轿车一辆、*******的别克牌轿车一辆、鲁E×××××的江铃牌汽车一辆、*******的奥迪牌轿车一辆、*******的*******牌轿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9年8月14日至2021年8月13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