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冈县佑之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佛冈县佑之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1821民初233号 原告:佛冈县佑之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冈县石角镇*******2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21MA4W5YDR7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女,1988年9月23日出生,壮族,身份证住址:广西钦州市钦**,现住广东省佛冈县。 原告佛冈县佑之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佛冈县佑之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佛冈县佑之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装饰装修款25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2018年10月31日起至付清全部装修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工程造价总金额2%每月,暂计至2020年1月15日为30450元,共14.5个月);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下称“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位于佛冈县内装饰装修工程,约定工期为2018年7月17日至2018年10月27日,工程造价为105000元,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后三日内付清全部款项,逾期未支付,按工程造价总金额5‰计付违约金(由于合同约定按工程造价总金额5‰每日计付违约金过高,原告同意将违约金按工程造价总金额2%每月计付)。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施工及竣工,被告却只支付了8万元装饰装修工程款,剩25000元装饰装修工程款至今仍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讨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所有诉求。 被告***辩称,因为原告油漆用错了,原告刚用不久我就发现了,我反映给原告听,但是原告一直没有解决这个问题,只是问我拿装修款。是原告先违反合同,只要原告帮我重新刷过油漆,我愿意付清所欠款项。 原告佛冈县佑之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证据二、《佑家套餐系列》;证据三、收据、微信转账记录。 被告***为支持其辩称,向本院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及油漆桶照片。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7月12日,原告佛冈县佑之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位于佛冈县内装饰装修工程,工期自2018年7月17日至2018年10月27日,工程造价为105000元,工程款分三期支付,在签订正式合同时支付30%,水电验收完成时支付20%,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后三日内支付50%,由于乙方责任延误工期的,应当按日向甲方支付延期项目报价金额千分之二的违约金,由于乙方责任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部分,乙方应当进行彻底返工修理,因返工造成工期延期视为工程延误,按项目报价单金额千分之二计算违约金,由于甲方未与乙方办理验收结算手续,提前使用(如搬入家具、擅自动用、更换入户大门钥匙)的,视为甲方验收合格,视同认可工程质量和数量,甲方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如不履行,应当按日向乙方支付该工程造价总金额5‰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为被告的房屋进行装修,于2018年10月中旬完工,双方未办理验收手续,被告于2019年入住。被告于2018年7月12日支付30000元、8月4日支付30000元、10月3日转账20000元,合共80000元给原告。双方约定墙面油漆使用的是****超白油漆,但实际上使用的是美涂士油漆。原告的工作人员与被告曾就油漆的问题进行协商但未果,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装修款,被告认为其房屋使用的油漆与约定的不符,要求原告重刷后再支付余下的装修款,遂引起本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佛冈县佑之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效力。原告完成了被告房屋的装修工程后未办理验收手续,但被告已经入住,根据《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视为验收合格,认可工程的质量和数量,被告以油漆使用错误拒付余下的装修款没有依据,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装修款给原告,双方确认装修总价款为105000元,被告已支付80000元给原告,尚欠25000元,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装修款25000元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放弃违约金的请求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装修款25000元给原告佛冈县佑之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1186元,减半收取计593元,由原告佛冈县佑之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106元,被告***负担487元。原告佛冈县佑之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可以在本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申请退回4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被告在上述期限内不自觉履行,原告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佛冈县人民法院账户 户名:佛冈县人民法院 账号:4470********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冈石城支行。 附引用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