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易农钢结构有限公司

上海工三散热器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易农钢结构有限公司、上海三董钢结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3538号
原告上海工三散热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
委托代理人***。
被告上海易农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海三董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妹,上海敏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敏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工三散热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易农钢结构有限公司、上海三董钢结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工三散热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59元,减半收取计2,729.50元,由原告上海工三散热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