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上海雍展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五四公路******/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星联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雍展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后。原告成都星联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星联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星联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计1076元,由成都星联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