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雍展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成都星联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雍展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24民初2198号
原告:成都星联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大路**。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雍展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五四公路******/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星联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雍展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后。原告成都星联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星联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星联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计1076元,由成都星联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