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直玖机场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直玖机场设备有限公司与大连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202民初1575号
原告:上海直玖机场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x号。
法定代表人:范其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系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x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海直玖机场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直玖机场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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