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21民初3913号
原告:绍兴广德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小越街道新宅村。
法定代表人:宋茂强。
委托代理人:潜勇,浙江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清中大莫干山生态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春晖街。
法定代表人:沈燎。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广德幕墙有限公司与被告德清中大莫干山生态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翁璐娴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傅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