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安博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芜湖安博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21执4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执行人:芜湖安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六郎镇永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551821876U。
法定代表人:曾青宝,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芜湖安博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作出的(2019)皖0221民初1981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123739.36元,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1、本院通过全国执行查控网查询执行人芜湖安博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的证券、保险、银行、支付宝、财付通账户,已被冻结,本案轮候冻结。本案共参与分配363284.67元,未发现其他可执行财产。2021年1月5日冻结被执行人账户,期限一年,如需要续封,请于到期日前一个月联系本院;
2、被执行人芜湖安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
3、被执行人芜湖安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
4、本院线下查询未能找到芜湖安博建设有限公司财产线索;
5、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芜湖安博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高消费。
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后宗刚
审 判 员 李渝林
审 判 员 李 颖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缪 鹏
书 记 员 陈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