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10民初3848号
原告:***,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会谈,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安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六郎镇永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551821876U。
法定代表人:曾青宝,总经理。
被告:许丹,男,199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
原告***诉被告芜湖安博建设有限公司、许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芜湖安博建设有限公司、许丹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的诉讼费1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洪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