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08执1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现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二宝,男,198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系***配偶。
被执行人:芜湖安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六郎镇永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551821876U。
法定代表人:曾青宝。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芜湖安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芜湖安博建设有限公司向***支付工程款7286812.96元及逾期利息2245425.36元,合计9532238.32元,并负担执行费75061元。本院作出的(2020)皖0208民初22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2021年1月2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芜湖安博建设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
2、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起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芜湖安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芜湖安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有大额存款信息,被执行人芜湖安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有皖B6××××号等四辆汽车(未能扣押,无法处置),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芜湖安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证券等财产信息。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芜湖安博建设有限公司限制了消费,并均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在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芜湖安博建设有限公司进行传统调查,但未查询到其债权、收入、股权等财产情况。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2月4日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的方式,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财产线索可以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圣飞
审判员 俞红干
审判员 刘 婷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李 智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