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502执41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申请执行人:***,女,1969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上述俩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陆禹,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俩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孙光璞,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许丹,男,199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
被执行人:芜湖安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六郎镇永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551821876U。
法定代表人:曾青宝,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许丹、芜湖安博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502执4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向东
审判员 魏宏兵
审判员 杨 冰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 梅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