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606民初10435号
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
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