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上某某物业有限公司芜湖第一分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207民初461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67年11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原告:上***物业有限公司芜湖第一分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城67幢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T85NR11。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古城,***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芜湖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长江北路240号合南社区居委会办公室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0822400234。 法定代表人: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林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物业有限公司芜湖第一分公司诉被告芜湖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庭审中,两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以28万为基数,从2022年1月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022年2月12日,原告***、上***物业有限公司芜湖第一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芜湖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物业有限公司芜湖第一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1920元,合计1945元,由原告***、上***物业有限公司芜湖第一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 超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