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上某某物业有限公司芜湖第一分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207民初46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11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物业有限公司芜湖第一分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城67幢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T85NR11。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古城,***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芜湖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长江北路240号合南社区居委会办公室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0822400234。 法定代表人: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林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物业有限公司芜湖第一分公司与被申请人芜湖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作出(2022)皖0207民初46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芜湖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上***物业有限公司芜湖第一分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芜湖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8万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对其等额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 超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