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皖0202执242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芜湖伟裕建材有限公司,住芜湖市湾沚区红杨镇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556334719Q。
被执行人:芜湖河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星隆国际A1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060825581Y。
被执行人:安徽河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星隆国际城A座1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551815564J。
被执行人: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前海路0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10718666。
芜湖伟裕建材有限公司与芜湖河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河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2)皖0202民初73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芜湖河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 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