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河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芜湖伟裕建材有限公司、芜湖河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皖0202执242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芜湖伟裕建材有限公司,住芜湖市湾沚区红杨镇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556334719Q。 被执行人:芜湖河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星隆国际A1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060825581Y。 被执行人:安徽河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星隆国际城A座1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551815564J。 被执行人: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前海路0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10718666。 芜湖伟裕建材有限公司与芜湖河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河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2)皖0202民初73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芜湖河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 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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