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精帅建设有限公司

刘绍山、刘浩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民终14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绍山,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瑶,安徽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浩,男,1974年3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五河县,现住安徽省五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传银,安徽淮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丽,安徽淮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安徽中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沈栋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芮广龙,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芜湖精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
法定代表人:毛雪琴,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刘绍山因与被上诉人刘浩、原审第三人安徽中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芜湖精帅建设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2019)皖0322民初3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绍山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刘绍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绍山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刘绍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汪润洲
审判员  熊爱军
审判员  杭军红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房鑫
书记员周银萍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