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881民初2007号
原告:***,男,198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小虎,安徽正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告:添德年,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仁飞,安徽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枞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典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市泽川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籍山镇中央商业广场1幢2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32274225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朱代元、添德年、***、芜湖市泽川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学文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负担。
审判员侯方根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