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泽川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芜湖市泽川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623民初7366号 原告:***,女,汉族,1984年4月28日出生,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 被告:芜湖市泽川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湖市南陵县籍山镇中央商业广场1幢2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3227422505。 法定代表人:**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3年10月2日出生,安徽省六安市人,住六安市欲安区。 原告***与被告芜湖市泽川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将诉讼请求标的变更为10000元,原告***于2022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江海燕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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