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623民初7366号
原告:***,女,汉族,1984年4月28日出生,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
被告:芜湖市泽川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湖市南陵县籍山镇中央商业广场1幢2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3227422505。
法定代表人:**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3年10月2日出生,安徽省六安市人,住六安市欲安区。
原告***与被告芜湖市泽川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将诉讼请求标的变更为10000元,原告***于2022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江海燕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