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希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芜湖市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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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8民初2905号
原告:杭州希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80号4幢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067872583U。
法定代表人:林隆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董炜,浙江朕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市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家发镇麻桥街道东02幢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8099327520Q。
法定代表人:王道海。
原告杭州希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市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希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杭州希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希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四分之一收取计12.5元,由原告杭州希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波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缪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