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207民初字358号之二
原告:芜湖天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赭山东路芜湖联盛商业广场4C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099215887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梦,广东广和(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老街项目DK09-1#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0836687852。
法定代表人:***。
原告芜湖天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芜湖天佑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天佑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75元,减半收取7588元,由原告芜湖天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范云茂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