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天佑建设有限公司

芜湖天佑建设有限公司、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207民初358号
申请人:芜湖天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赭山东路芜湖联盛商业广场4C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099215887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梦,广东广和(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老街项目DK09-1#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0836687852。
法定代表人:***。
芜湖天佑建设有限公司与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芜湖天佑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价值12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和财产线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范云茂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